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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公益项目补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儿基会)慈善项目的实施管理,确保项目运行的合法、规范、高效,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维护中国儿基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中国儿基会开展的慈善项目。

第三条  本制度包括对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财产、项目监督、项目评估及项目信息的管理。

第二章 项目立项管理

第四条  根据中国儿基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以及《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章程》,项目立项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一)符合中国儿基会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及儿童实际需求。

(三)服务领域为有利于儿童少年身心健康成长的项目。

(四)充分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实效性及持续性,坚持项目实施效益最大化原则。

第五条  项目立项需提交项目立项报告及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项目背景、社会意义、前期调研、可行性分析(包括是否符合基金会宗旨)、实施方案(目标、内容、进度及预算)、评估方法、效果预期等。

第六条  项目立项均需经过中国儿基会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后作出决定。经批准的项目可进入实施阶段。

第三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七条  中国儿基会对项目管理负责,项目管理部门要分工明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度,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八条  项目负责人主要职责是:负责项目协议和方案的签订执行,负责与捐赠人沟通协调,组织项目的日常管理、定期汇报、督导、总结验收以及信息公开等。

第九条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需制定项目管理流程。项目负责人严格按照管理流程,组织项目的实施,保证项目顺利执行。

第十条  确定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  开展项目,应当尊重受益人、志愿者的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受益人、志愿者的隐私。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编写项目实施报告,及时向基金会秘书处汇报项目实施情况,将相关信息反馈给捐赠人,确保反馈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整理收集项目实施相关文件、图片、协议等材料并存档。

第四章 项目财产管理

第十四条  对捐赠的财产,应当登记造册,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应当按照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确需变更捐赠财产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拨付项目资金时,应根据捐赠协议、经费预算、项目进度、检查与验收结果,提交项目请款报告,附项目阶段性或项目完结报告,经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财务人员、秘书长审核批准后方可拨款。项目执行单位及时向中国儿基会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   

第十七条  捐赠人查询、提供其捐赠财产使用的有关资料时,应及时向捐赠人反馈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捐赠协议处理;捐赠协议未约定的,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财产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国家审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机关和中国儿基会监事会的检查与监督。

第五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行业务和财务双重监督,通过项目预决算管理,加强项目执行过程控制,项目款项的拨付按照批准后的预算经费,项目执行协议、制定拨款计划及拨款比例,并按项目进展情况及提供的支撑资料分期分批拨付,保证资助款项落实到位。

第六章 项目总结与评估

第二十二条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邀请相关专家或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在项目进行终结检查评估后,根据项目总结与评价意见,形成项目评估报告。总结项目优缺点,评价项目效果,指导后续项目的开展

第二十三条  评估报告报秘书长批准后,及时反馈给捐赠人,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第六章 项目信息管理

第二十四条  对项目执行过程中的各种数据与信息实行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管理部门要严格遵守《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信息公开实施意见》,利用中国儿基会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体定期向社会公开慈善项目实施情况,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完整、及时。

本制度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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