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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补充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专项基金管理,确保专项基金运作的规范性、严谨性,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及《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在《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专项基金管理规定(试行)》基础上,现制定如下补充规定。

一、专项基金可以设立管理委员会。如果设立,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由中国儿基会秘书长担任。

二、中国儿基会秘书长在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审议研究事项或日常事务中,如认为有关事项的公益性、公信力不足时,可以否决。

三、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应根据项目实施周期,完整提供项目实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资金预算、决算及使用方向、使用范围、受助人员花名册等。具体要求按照《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信息公开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编制资金预算应坚持实事求是、勤俭节约及先预算后执行的原则,细化科目,分解到项目明细。编制资金预算时,应经过市场比价,确保公允合理。不得概算和虚假预算,禁止张冠李戴,杜绝奢侈浪费。经批准后的预算经费,应根据合作协议、项目具体情况,制定拨款计划及拨款比例,并按项目进展情况分期分批拨付,下一笔拨付时提供上一笔资金使用情况的票据、信息等有关资料。

五、开展资金筹集、项目实施、公益传播等活动时,如涉及资金使用,应按照合理性、恰当性、公信力原则单独预算,列入成本费用,不得与项目资助款和项目物品采购成本混列、分摊,不得与其他非专项基金业务混淆。

六、专项基金在开展筹款和实施过程中,应严格控制筹资成本、公益传播成本和项目实施成本。捐赠协议对筹资成本、公益传播和项目实施成本有约定的,遵照协议约定执行。

七、专项基金办公室工作人员发生的房租、水电、工资、社会保险等,可列入项目管理成本,一般不超过该专项基金年度总支出的10%。本项所指工作人员为专项基金全职服务人员及志愿者,不包括专项基金驻地单位的其他工作人员。

八、专项基金在支付相关人员劳务费、交通费、讲课费等有关费用时,应通过银行转帐方式支付,并附收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本人签收证明。特殊情况需现金支付时,应制作现金支付表单,登记收款人身份证号码,并由本人签名。现场发放物资的,需做好相关领取登记。

九、涉及对外采购事项,应根据情况采取招标、议标、比价等不同方式进行,禁止任何一方单方指定供货商或执行单位,避免关联交易。凡涉及政府采购资金,一律按政府采购要求,委托招标公司公开招标。

十、专项基金单独针对非特定对象开展资金筹集、项目实施、公益传播等活动时,应提前向儿基会报送活动方案,经批准后方可执行。未经批准或自行改变批准的内容、方式,应承担相应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时,中国儿基会将单方面解除合作关系,并不为此承担责任。

十一、严格控制专项基金牌匾和工作人员名片制作。确需制作时,应按程序报批。经批准制作的专项基金的牌匾和名片,需按照中国儿基会的统一标准制作,牌匾统一格式为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专项基金,并在中国儿基会备案。专项基金终止后,牌匾和名片均需收回或销毁,同时关闭该专项基金名下开设的网站、网页、微信、微博等,并向社会公告。

十二、本规定的解释权在中国儿基会。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并在相关合作协议中予以体现。如与民政部未来颁发的相关条例不符合时,以民政部相关条例为依据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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