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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儿童弱视专项基金”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解除弱视儿童特别是贫困家庭的弱视儿童因弱视造成的身心痛苦,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特设立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儿童弱视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为管好、用好专项基金,本着服务儿童、注重实效、加强管理的原则,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专项基金”用于与儿童弱视的预防、治疗资助、宣传等相关活动的经费及参与项目执行的各省(区、市)妇联的运作成本。

第三条 “专项基金”为社会捐赠款,受益各省(区、市)妇联要充分认识该项目的重大意义,以高度的责任心切实管好、用好善款,取信于民。

第四条 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委托各省(区、市)妇联协助项目的实施。参与项目执行的各省(区、市)妇联全面负责本省(区、市)项目管理,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和项目执行的各省(区、市)妇联双方在项目执行前签订《项目协议书》。

第二章 项目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设立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儿童弱视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下设管理办公室。各省(区、市)妇联儿童部或儿基会成立工作小组。

第六条 管理委员会全权负责专项基金的领导工作,负责审批专项基金的管理办法、审批专项基金的投资建议计划、专项基金的发展规划等,听取项目实施、计划、评估、考察等情况的汇报,并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七条 管理办公室负责项目管理的日常事务。具体包括有:

(一)执行管理委员会的决议;

(二)制定管理制度;

(三)审核项目执行省(区、市)妇联提交的《审批表》;提交专项基金的投资建议计划;

(四)指导监督各省级妇联相关活动;

(五)负责对到指定的北京光彩明天儿童眼科医院接受免费治疗的儿童进行住院安排;

(六)建立资助数据库和档案;

(七)策划、实施宣传活动;

(八)拟定筹资规划,加强与捐赠者的协调,争取社会资金支持等。

第八条 各省(区、市)妇联儿童部或儿基会成立工作小组负责审核本省(区、市)所辖妇联儿童部或儿基会上报《审批表》,并报管理办公室;负责指导所辖妇联儿童部或儿基会的项目执行。

第三章 “专项基金”类型和资助标准

第九条 “专项基金”分为两种类型:资助活动经费和资助治疗经费。

第十条 资助活动经费用于宣传和培训等,宣传包括对儿童弱视专项基金自身的宣传和儿童弱视的预防宣传等。培训是指对贫困地区医生的定期培训,包括儿童弱视的预防、检查、治疗和先进仪器的使用等。资助活动经费还将用于参与项目执行的各省(区、市)妇联的运作成本。

第十一条 资助治疗经费用于贫困家庭弱视儿童的治疗。治疗经费经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财务部从儿童弱视专项基金直接划拨至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指定的北京光彩明天儿童眼科医院的账户或其他儿童就医医院。

第十二条 根据患儿家庭收入的差别,“专项基金”实行不同的资助标准。对于年收入在当地贫困线以下的家庭,“专项基金”资助患儿全部的医疗费用及患儿来指定的北京光彩明天儿童眼科医院的交通费用;对于年收入在当地贫困线至当地平均收入之间的家庭,“专项基金”资助患儿50%的治疗费用。

第四章 申报和审批

第十三条 “专项基金”实行申报和审批制度。

第十四条 各县级妇联将本地区需要资助的患儿的材料报至各省(区、市)妇联儿童部或儿基会成立的项目工作小组,工作小组负责审核汇总,填写《审批表》并报“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

第十五条 “专项基金”管理办公室根据各省(区、市)妇联上报的《审批表》予以核实,与各省(区、市)妇联签订《项目协议书》,完成相关手续,实施资助。

第十六条 “专项基金”每年举办一次培训活动,对贫困地区医生进行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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