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以下简称中国儿基会)公益项目的监督和管理,维护捐赠人、捐赠单位和受益人、受赠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儿童公益事业科学健康发展,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结合中国儿基会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益项目,是指符合中国儿基会服务宗旨范围,由中国儿基会策划、发起、实施的儿童公益项目。
第三条 中国儿基会设立项目数据库,通过中国儿基会网站向国内外发布,供捐赠方选择。
第二章公益项目的立项
第四条 立项原则
根据《中国儿童少年基金会章程》,策划儿童公益项目,要坚持以下原则:
(一)符合基金会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尊重捐赠方的意愿;
(三)社会普遍关注并亟待解决的事情;
(四)项目的公益性、可行性和实效性。
第五条 立项流程
(一)捐赠方向中国儿基会提出明确意愿,捐赠方无明确意愿的,由中国儿基会项目部向捐赠者提供项目建议;
(二)根据捐赠者意愿,经调研和论证并征得捐赠方同意后,由中国儿基会秘书长会同捐赠方正式签署捐赠协议;
(三)根据捐赠协议,由中国儿基会、捐赠方、当地执行部门签署执行协议。
重大公益项目遵照重大项目报告原则,报请全国妇联分管领导或理事会讨论通过后纳入中国儿基会工作计划。
第三章公益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六条 中国儿基会对公益项目管理负责,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从事项目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按照协议准确掌握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结束后及时组织检查验收。
第七条 由中国儿基会实施的捐赠项目,将通过各级妇联组织或其他有关单位具体落实受赠人或受赠单位。妇联组织要指定专人对项目管理负责。主要职责是:监管项目协议的执行情况,负责项目配套资金的足额到位,检查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组织项目验收,报告项目执行结果,落实项目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 中国儿基会项目管理机构对本部门分管的项目进行登记,包括捐赠人姓名、捐资数额、项目执行时间、执行周期、受助人姓名及有关情况等,并建立档案。
第四章附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国儿基会秘书长办公会议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